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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历代政区沿革(9)

作者:地理人 来源:未知 时间:2021-07-03 阅读: 次 字体:大 中 小 在线投稿

  十一年建台湾省,二十一年马关条约后,台湾 割让日本。三十三年(1907)改原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 3 将军辖区为省。全 国共 22 省。辛亥革命后,撤销督抚。各省设都督、民政长分理军政、民政, 都督旋改称将军,又改督军、督办。民政长旋改称巡按使,又改省长。国民 党政府时期各省设主席为一省之长。并改直隶为河北省,改奉天省为辽宁省, 又于边区增设热河、察哈尔、绥远、青海、宁夏、西康 6 省,共 28 省。抗战 胜利后,台湾省归还祖国。并将战前东北 3 省地(伪满时分划为 18 省)分置 为辽宁、辽北、安东、吉林、合江、松江、黑龙江、嫩江,兴安 9 省,全国 共 35 省。 元代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各级行政单位,其统隶关系如下表:

明代省以下行政单位有 2 项改革:一是撤销路一级,由省直辖府州县; 二是州分属省的直隶州和属府的属州,均省去附郭县。本县事由知州管辖。 其统隶关系如下表:

清代省以下各级行政单位基本沿袭明制,但也有改变:①废除以卫所管 辖部分土地和军户的制度。②增加厅一级。厅原为府的分支机构,为了某种 需要,由知府委派同知或通判一员驻扎在本府内较偏僻或新开发地区,其所 辖区域即称厅。厅有 2 种,属省的称直隶厅(绝大多数不领县),属府的称 散厅。③明代不论直隶州、属州均领县,而清代直隶州领县,属府的称散州, 不领县,由于直隶厅的长官同知、通判的地位高于知州,故清代省以下政区 习惯称为府厅州县。其统隶关系如下表:

至于边区将军和大臣辖区下除了部分农业地区设置府州县外,还在内外 蒙古、东北、青海、新疆等地建立盟旗制度。盟相当于府,旗相当于县。此 外新疆还有回庄制度,以各级伯克治民,西藏则设营进行统治。 元明清时期还在西北、西南地区推行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土司 制度,即设置按等级分为宣慰、宣抚、安抚、长官等司和土府、土州、土县 的土司进行统治。土司除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和征伐外,在其辖区内 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。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进行改土归流。国民党 政府时期部分地区土司仍然存在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土司制度才彻底 废除。 元明清时代除了上述地方行政区划外,还有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之间的 “道”,实际上是省的派出机构。元代道分 2 种:一是宣慰司道,是协助行 中书省治理部分路府州县的行政机构,一是肃政廉访司道,是主刑名监察事 务的机构,都有各自的辖区。明代一省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县的钱谷, 称分守道;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县的刑名,称分巡道。清代沿袭明制, 长官通称道员。北洋政府时,曾分一省为数道,取消分守、分巡等名称,设 置道尹。1928 年取消道制。十年内战时期,国民党政府为了围剿苏区,曾设 置行政督察专员制度,先在江西省推行,即将江西划分为几个区,置行政督 察专员管理,辖区即称专区。以后推行至全国,大致相当明清时期的道。 民国初年撤废了府厅州制度,全改为县。由省直辖县。另有设治局(性 质近似清代的厅)管理少数民族地区。国民党政府时期又增设市一级政区, 分院辖市(初称特别市,后改,如南京市、上海市、北平市、天津市、青岛 市等)、省辖市(如杭州市、南昌市、福州市等)两种。据 1947 年建制,其 统隶关系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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