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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呼伦贝尔湿地保护现状及加强管理措施(2)

作者:地理人来源:未知 时间:2022-07-31 阅读: 字体: 在线投稿

  3.湿地保护管理体系不完善。湿地保护管理、开发利用牵扯面广,大多数在湿地利用上分部门多头管理,保护上无任何责任,造成湿地保护缺乏综合协调管理和利用监督机制。机构不健全,管理体系不完善,管理机制尚末建立起来。此外,湿地管理人才缺乏和素质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,影响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化、集约化、科学化发展进程。
  4.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。目前,我国还没有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法律、法规,地方也没有出台关于湿地保护与利用的专门条例,已有相关法律、法规中有关湿地保护条款比较分散,不成系统,无法可依或法条相互交叉,难以发挥作用。
  (二)实施措施
  1.加大资金投入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,湿地保护资金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。同时,多层次广开募资渠道,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投资、捐赠和国际合作资金,加大资金投入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,配备监测、救护、巡护、防火等设备,使湿地保护工作能够长期稳定的正常运转。
  2.建立项目监督机构。由地方政府财政、审计等职能部门及人大、政协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机构,对项目资金使用、建设进度、各项措施落实、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。
  3.加大宣传力度。利用当地电视台、广播、报纸等宣传媒体制作湿地保护宣传专题节目,加大宣传力度,加强对公众的湿地保护科普教育,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,使公众自觉参与湿地保护。
  4.加强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。联合相关的教学、科研单位,构筑科技支撑体系,开展相关课题研究,采用科学手段研究湿地资源和保护措施。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动态,总结和推广湿地保护、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。
  5.制定地方湿地保护条例。根据国家已颁布的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相应的地方湿地保护条例、实施办法、实施细则,将湿地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。
  6.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。湿地保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,湿地生态效益受益于全社会,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,有利于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,使湿地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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